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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日期:110-09-07
一、項目:違規停車拖吊申訴
程序: 
◆領車人應先行繳納移置費、保管費。 
◆自行書寫申訴書向警察局交通隊提出申訴。 
◆違規事實不成立時,退還移置費、保管費並予註銷違規通知單。 
◆受理單位:警察局交通隊 
◆檢附證件:申訴書、證明文件。 
◆所需時間:處理期限不得超過7日。

二、項目:交通違規申訴案件
程序:民眾對交通違規案件得以書面或言詞方式陳情。 
◆受理單位:警察局交通隊或各監理機關。 
◆檢附證件:申訴書或陳情書、書函(格式不拘)。 
◆所需時間:處理期限不得超過30日。

三、項目:一般陳情(抱怨)案件申訴
程序: 
◆受理民眾寄發院長、內政部長、警政署長、警察局長、民意機關等申訴信函及發送網路e-mail檢舉內容。 
◆收發室按性質分文交各相關單位。 
◆各相關單位調查申訴事實後辦理簽核(必要時會簽有關單位),擬具回覆文稿。 
◆回函交收發室發文或以電子郵件回寄原陳情人信箱。